盐城工学院章程
序言
盐城工学院创建于1958年6月,1961年3月更名为“盐城工业专科学校”。1962年7月,学校停办。1977年12月恢复办学,定名为“南京工学院盐城分院”。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校名恢复为“盐城工业专科学校”。1996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盐城工业专科学校”和“盐城职业大学”合并组建盐城工学院。同时,盐城工学院受盐城市政府委托,代管盐城市广播电视大学(现名为盐城开放大学)。2000年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盐城会计学校”并入盐城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办学目标,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盐城工学院,中文简称为“盐工”。
学校英文名称:Ya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校域名:www.yc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希望大道中路1号(南校区)。学校设有南校区和北校区(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211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依法治校战略,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卓越工程师培养的重要基地、行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江苏沿海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自身条件,确定办学定位,设置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现有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协调发展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文学、艺术学、农学等学科,努力在建材环保、机械汽车、海洋生物、化工纺织、金融服务等学科领域形成特色。
第八条 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一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办好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二)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三)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事项。
(五)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事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
(二)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五)讨论研究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听取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其向校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校党委常委会成员认为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的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常委会议议事时,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班子成员作必要的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常委意见归纳集中或进行表决后,做出决定或决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讨论重要议题时,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事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校行政工作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研究落实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以行政名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讨论研究招生计划和方案、专业设置等重要问题;研究讨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相关重要问题。
(七)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讨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财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和实施方案。
(九)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行政各部门、各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十)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和各民主党派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讨论处理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六条 学校构建科学、规范的学术评价机制,坚持程序公正,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减少学术评价的功利导向;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采用第三方评价与自我评价、匿名评价与公开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发挥媒体作用,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遏制学术不端。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审议和咨询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指导意见,讨论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方案,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案,评审重大教学项目,研究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学校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节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教学院部
第四十三条 教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教学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教学院部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
(四)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部门教师和学生的教育管理,积极推进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教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院部决策和议事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由教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办的重要事项为:
(一)教学院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由教学院部掌握使用的各种经费、收入和分配方案等。
(三)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五)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本单位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推荐。
(七)本单位人才引进、人事调配、重要的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八)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岗位聘任、年度与聘期考核及奖惩。
(九)本单位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员工的重要事项。
(十二)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
第四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对教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教学院部行政工作实行院长(主任)统一领导、副院长(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教学院部可根据本院部实际情况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学院部在制订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教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教学院部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参与教学院部民主管理,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员工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审议和通过与本单位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津贴分配方案等集体福利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依法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教学院部设立分工会,作为教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在教学院部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团组织、学生组织,在教学院党组织和校团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员工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并随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考核要求。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
第七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成立校友会,联络和服务校友。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表彰为学校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八十条 学校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和着名校友等组成。董事会成员承认并遵守董事会章程。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四)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五)学校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六)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学校与公司之间明晰产权关系,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十七条 学校后勤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目标,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提高后勤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笃学格致 厚德重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由字体标志和图形标志两部分组成。字体标志由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组成。图形标志由字母Y、C、G变体形成的丹顶鹤和风帆组成,象征学校各项事业展翅腾飞、一帆风顺。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我从这里走向四方》。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6月 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